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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肖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肖金华,胡红枚,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武冈市云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肖保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财保12号申请人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凤海被申请人肖金华,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被申请人胡红枚,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被申请人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保华被申请人武冈市云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治民被申请人肖保华,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申请人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肖金华、胡红枚、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武冈市云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肖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肖金华、胡红枚、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武冈市云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肖保华名下价值5324416.8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并以申请人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财产作担保。申请人称,申请人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肖金华、胡红枚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1××,被申请人肖金华、胡红枚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98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年贷款利率为6.84‰,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每月28日前按期还息,到期还本和支付最后一个月利息。被申请人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武冈市云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肖保华为被申请人肖金华、胡红枚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借款合同于2017年4月27日到期后,被申请人肖金华、胡红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至2017年4月27日止,被申请人肖金华、胡红枚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5324416.8元,被申请人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武冈市云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肖保华对该借款本息负有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情况紧急,为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肖金华、胡红枚、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武冈市云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肖保华名下价值5324416.8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惠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叶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