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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荣兴与被执行人梁永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荣兴,梁永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86号申请执行人石荣兴,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新兴县,现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永源,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石荣兴与被执行人梁永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及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3民终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永源应支付赔偿款19503.81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7.02元,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执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贵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