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淄博山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夏文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山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夏文德,夏华宝,郑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山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大张庄新村。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夏文德,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夏华宝,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郑金花,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文德、夏华宝、郑金花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