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文学与王占其盗窃、抢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学,王占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学,男,汉族,1967年12月0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占其,男,汉族,1968年08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吴文学与王占其盗窃、抢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款12407元,现被执行人正在外地服刑,经查其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5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超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