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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宗杨,岱山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庞某,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池河镇大王村红岗夏组14号。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7日向庞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庞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庞某妻郭某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岱山支行(账号:10×××27)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