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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辖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合肥美的洗衣机有限公司、王飞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美的洗衣机有限公司,王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辖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美的洗衣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7617J(1-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殷必彤,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飞,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1/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文一西路969号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上诉人合肥美的洗衣机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民初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买卖关系,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飞以上诉人合肥美的洗衣机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购物平台虚假宣传误导其购买意向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买受人住所地及收货地均为江山市,故江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曾 柳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雪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