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终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詹蓉��、詹蓉琴与詹剑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蓉妹,詹蓉琴,詹剑荣,李翠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蓉妹,女,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詹蓉琴,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剑荣,男,195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惠定。原审第三人:李翠平,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詹蓉妹、詹蓉琴因与被上诉人詹剑荣、原审第三人李翠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詹蓉妹、詹蓉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詹蓉妹、詹蓉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蓉妹、詹蓉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上诉人詹蓉妹、詹蓉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