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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阮计与李华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计划,李华丽,黄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阮计划,男,生于1983年6月13日,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华丽,女,生于1966年4月30日,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黄磊,男,生于1966年8月25日,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阮计划申请执行李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华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磊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阳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4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磊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阳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44000元(账号XXXX)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大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