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雪凤与被告王海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凤,王海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民初846号原告:张雪凤,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陶,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燕,男。原告张雪凤与被告王海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雪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欠款1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所请的工人。从2010年底开始被告接管白云村窑厂,并雇用一批周边的工人从事生产工作。刚开始经营良好,但近几年来,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情况下,2016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借款单一份。后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王海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雪凤系王海燕所请的工人,王海燕拖欠张雪凤工资未付,于2016年2月7日出具欠条:“欠条/今欠到张雪凤现金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欠款人:王海燕/2016、2、7号”。后张雪凤多次讨要未果,遂涉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张雪凤提交的14000元欠条原件;本院对王海燕的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王海燕向张雪凤出具的14000元欠条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而王海燕负有向张雪凤归还14000元欠款的义务,故张雪凤要求王海燕支付工资欠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雪凤要求王海燕自2016年2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张雪凤起诉之日视为主张权利之日,同时双方亦未约定利率和逾期利率,故本院仅支持王海燕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张雪凤支付欠款14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王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