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付长安与平顶山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长安,平顶山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3民初557号原告付长安,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平顶山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与北环路交叉口东1公里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676712999T。法定代表人任顺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雷,河南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长安诉被告平顶山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骏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长安、被告华骏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任顺明及委托代理人程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长安诉称,2016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汽车托管合同及附件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自有“梦之旅”型房车(车牌号豫D×××××)一辆委托给被告进行对外出租,租期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前两个月每月租金6000元,后三个月每月租金l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将车辆租给内蒙一家公司导致被骗,至今无法追回;被告仅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16年7月20日,之后租金未付。原告曾应被告之邀协助其前往内蒙追讨车辆未果,期间产生合理花费共计1948元。原、被告之间签订有合同,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如期返还车辆。被告对外签订合同不慎被骗,系其自身失误所致,不是其对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在被告将车辆实际返还给原告之前,造成原告无法正常行使车辆使用权,给原告造成车辆使用方面的损失,该损失理应参照合同期内双方约定的租金,以每月1万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原告协助被告远赴内蒙追讨车辆,系为主张合同权利而发生的正当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现因原、被告之间多次协商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将车牌号为豫D×××××的“梦之旅”型房车返还给原告。2、被告支付原告所欠租金2万元,并按每月一万元标准赔偿原告损失至实际返还车辆给原告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时共陆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差旅费1948元。被告华骏公司辩称,原、被告所签订合同为汽车托管合同,双方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而非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委托代理人合同纠纷,而非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所有车辆由于涉嫌刑事案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刑事后民事,在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被告协助原告向承租人呼伦贝尔市易金和梦之旅房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金和公司)返还车辆,在被告与易金和公司所签订合作协议时,原告前期已经对易金和公司的资质及营业证号进行了考察,在征得原告的同意下,才与易金和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且车辆系原告本人亲自交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经尽到了管理人的谨慎处理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仅是代理原告对所属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在收到易金和公司支付的租金后,被告分文未扣,全部支付给原告,在整个合作过程中被告不存在谋利情形,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只有收到易金和公司的租金后,才将收到的相应租金转交原告,在纠纷发生时,被告已将易金和公司支付给原告的租金全部转交,合同违约是由易金和公司所造成,且根据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在易金和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自动终止,被告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差旅费的要求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汽车托管合同,内容如下:“汽车托管合同,甲方(××):付长安,乙方(租赁公司):平顶山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车辆租赁及管理事宜特订立本合同。第一章:权益。1、甲方将其所有梦之旅车型一部,车牌号豫D×××××,车架号:LkLSAAS39FA692867,放在乙方俱乐部,委托乙方将车出租。乙方每次将车出租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照实际租赁天数支付给甲方租赁费。2、租赁期间,甲方授权委托乙方行使车辆出租人的权利,对租赁车辆进行监督和管理。3、乙方应向承租人索要真实有效的资料和证件,该资料包含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乙方负责车辆租赁期间的安全、风险监督、事故处理、损坏赔偿等。4、乙方租用车辆不能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抵押、投资、赠与、变卖,不能对租赁车辆作出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使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不得对租赁车辆进行任何改装,不能私自拆装车体零部(件)。第二章、管理及诉讼。1、甲方作为出租车辆的所有权人,依照本合同将出租人所享有的权利授权委托给乙方行使,该权利包含但不限于:监督乙方向承租方收取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保证金,监督和管理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对租赁车辆进行使用、维修及保养等。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租赁管理的相关行为,乙方在租赁管理中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与利益由乙方单独享有。2、该授权委托,甲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或者变更。3、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承诺依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并按照乙方的指示对租赁车辆进行维修、保养。4、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管理规定,统一安装gps,车辆配备齐租赁所必需的做饭、住宿物品、对讲机、发电机等。5、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辆租赁管理使用费,按照(天、月)租赁费的__%,即_元每(天、月)。第三章、车辆安全责任。1、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应通知或督促承租人立即通知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并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通知甲方。2、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负责督促承租人处理,修复或者照价赔偿:1、车辆配件损坏;2、车辆发生事故;3、车辆违章。第四章、车辆维修与保养,1、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监督承租人按照保养手册及指定的保养单位对租用车辆进行相关保养、维护,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修理、排除,确保行车安全。2、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事故,乙方应监督承租人立即停止使用该车辆,并应在车辆事故、故障1小时内与甲方联系,前往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3、租赁期内,车辆维护费、保养费、修理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监督承租人负责承担。第五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2、甲方用于出租的车辆,须为技术状况良好,证件完整齐全的车辆。3、甲方应向乙方交付购置税、商业全险车辆发票复印件,完税证明复印件,行车证原件,一把原装车钥匙。4、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5、租赁期间,车辆的保险续保费用由甲方缴纳,乙方不承担。6,租赁期间内,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甲方应协助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牌照及证件补办期间,乙方不得使用租赁车辆。7,租赁期间内,汽油、润滑油、路桥费、停车费由乙方自行负担。第六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对甲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依照本合同约定,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车辆保证金、租金,对承租方车辆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3、按照车辆实际租赁天数支付甲方应得的租金。4、保证:车辆整洁;设备证件齐全完好;车辆零部件未擅自更换;无刮蹭和损坏现象。第七章、违约责任。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租赁车辆收回,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如果承租方提前违约结束租赁期限,乙方不向承担赔偿责任,但扣除承租方的保证金或违约金80%支付给甲方,乙方留取20%。3、本合同甲、乙签字或盖章后,自乙方收到租赁车辆之日(即乙方在《车辆交接检查单》上签字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尽量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租赁协议作为附件,内容:“甲方:付长安,乙方:平顶山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租用甲方车辆梦之旅车型一部,车牌号豫D×××××,车架号:LkLSAAS39FA692867,租用日期2016年4月20日—2016年9月20日,乙方根据所收承租人的租金向甲方按月支付租金,租金金额为10000元,如果承租人违约提前终止合同,则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的租赁合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有扣除承租人所得违约金或保证金,80%支付给甲方,注:4月20日——2016年6月20日租金为6000元/月,2016年6月20日——2016年9月20日租金为10000元/月”。2016年3月20日,被告华骏公司与易金和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内容如下:“甲方:呼伦贝尔市易金和梦之旅房车销售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梦之旅房车俱乐部),乙方:平顶山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华骏房车俱乐部),甲、乙双方就甲方租赁乙方车辆进行营运一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框架约定。1、甲方租赁乙方房车共计15台,租赁时间保底3个月,不足3个月按3个月计算租金,超出合约时间甲方如果续租,应提前10天以上通知乙方并按400元每天补交租金,如果续租时间够一个月或以上,可续签合同并按谈定的月租金支付。2、合同签订后,甲方先向乙方交纳租车意向定金每台车1000元,合计15000元,乙方需保证如期向甲方交付车辆。3、乙方车辆出发前,甲方每台车向乙方交纳租车压金2000元(可包含意向定金),合计30000元。4,乙方确保车辆到达呼伦贝尔时间为:2016年6月10日到达5辆,2016年6月20日到达10辆,来回车辆运输费用及司机交通费用有甲方承担。车辆提前到达等同约定之日,车辆延后到达导致甲方的利益损失由乙方承担。车辆到达后乙方后,甲方先支付车辆单程运费及司机返程交通费(按实际燃油费、过路费、交通费票据为准)。5、车辆到达后甲方给乙方出具车辆交车验收单。乙方给予甲方2天时间对车辆进行检查、设备添加及保养,两天后计算租金。6、租金支付方式为:租金为月结,车辆交付甲方后,甲方次月起租日支付第一个月租金每台车10000元。即次月起租日支付当月租金。二、乙方应满足甲方要求的车辆配置。1、梦之旅汽油、柴油,两驱、四驱均可。2、确保车况良好,车辆无疲劳轮胎,车辆出发前已经保养,车辆无故障。3、车辆带行车空调、GPS、对讲机、满足5人使用的餐具,两套床上用品。4、齐全的保险:强制险、车损险、乘客险、三责30万以上。三、甲方的责任。1、验收后,确保车辆的安全营运,负责车上设备及用品无损坏,如有损坏应及时按厂标修复恢复原样或照价赔偿。2、甲方如在车身做车体广告,不得损坏车身原有的车贴或广告(可覆盖),并在车辆租赁期满时及时清理去除广告并清除残留,恢复原样。3、甲方负责车辆的保养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应在海格指定服务站或有资质的大修厂按照厂家标准的油品或滤芯等保养,第一次按照2000公里保养(因有去时运途3000公里),以后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4、甲方负责每日检查车况及车上所有设备完整情况,及时清理车厢及外表卫生,做到干净整洁。四、乙方的义务。1、确保到达呼伦贝尔的车辆全部为无故障车辆,车辆出发前全部统一保养维护。2、配备齐全甲方所要求的房车随车物品,出具房车车况及随车物品交接单。3、全力配合甲方对车辆的监控管理。五、归还车辆时相关约定。1、乙方负责到甲方所在地取车,甲方负责安全完整的归还车辆给乙方,车辆返回途中费用由甲方承担(参照车辆运送时费用相当)。2、乙方接到车辆后,乙方按照车辆交付甲方标准验收,验收完毕退还甲方90%租车押金,剩余10%待到20日后查询车辆无违章后退还甲方。六、需补充协定:七、合同生效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双方就该车归还后无争议止。八、解决争议办法: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该车移交给易金和公司,易金和公司支付费用给被告华骏公司,被告华骏公司又将费用支付给原告付长安。费用支付至2016年7月份,之后未付。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汽车托管合同、租赁协议、合作协议、商用车租赁前确认表、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付长安与被告华骏公司之间签订有汽车托管合同及附件租赁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付长安将其所有的豫D×××××梦之旅车委托被告华骏公司出租,被告华骏公司根据所收承租人的租金向原告付长安按月支付租金,被告华骏公司将包括原告付长安在内的房车统一租赁给易金和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付长安将房车委托给被告华骏公司,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合同期间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止,故原告付长安要求被告华骏公司返还房车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付长安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期内未付租金和合同终止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华骏公司根据所收承租人的租金向原告付长安按月支付租金,被告华骏公司已经将其收取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给原告付长安,承租人未向被告华骏公司支付合同期内剩余租金和合同期外租金或损失,故原告付长安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付长安要求被告华骏公司支付差旅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顶山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付长安豫D×××××梦之旅房车。二、驳回原告付长安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艳飞审 判 员 郑新峰代理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培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