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风琴与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姑姑寺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琴,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姑姑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88号原告:刘风琴,女,194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姑姑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姑姑寺村。法定代表人:李艳军,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愣,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风琴与被告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姑姑寺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8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8时30分,原告刘风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风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刘风琴负担。审判员 赵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