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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传喜与戴隆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喜,戴隆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850号原告:王传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隆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喜诉被告戴隆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直接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又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和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传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教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