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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096李丹与汤晓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汤晓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096号原告:李丹,女,1991年5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建,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清,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晓俊,男,1988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李丹与被告汤晓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李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晓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晓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撤回对被告汤晓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25元,由原告李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若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雯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