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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赵华、陈红英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华,陈红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华,女,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肥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英,女,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东平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国,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上诉人赵华因与被上诉人陈红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魏 军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