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1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业国与夏顺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业国,夏顺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业国,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夏顺星,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11民初429、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夏顺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1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周用秀支付借款134147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3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918元,但被执行人夏顺星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夏顺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11民初429、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审判员 曾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