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多洪志、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洪志,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多洪志,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多洪志与被执行人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的(2015)阜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海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0元。二、如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金额,则查封、扣押被王海军价值相当于650000元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昌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