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赛买提·牙生、陈景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买提·牙生,陈景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822号原告:赛买提·牙生,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石河子市。被告:陈景峰,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石河子市强制戒毒所强制解毒。原告赛买提·牙生与被告陈景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薛战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