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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赛买提·牙生、陈景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买提·牙生,陈景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822号原告:赛买提·牙生,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石河子市。被告:陈景峰,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石河子市强制戒毒所强制解毒。原告赛买提·牙生与被告陈景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薛战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