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与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425号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国,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原告李××与被告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蓉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