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伦与沈天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伦,沈天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544号原告:郭伦,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沈天桥,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郭伦与被告沈天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沈天桥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天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伦以被告沈天桥拖欠借款不还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沈天桥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6月29日,被告沈天桥向原告郭伦借款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被告借到原告5万元,借款期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天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郭伦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沈天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齐 琦人民陪审员  柯赛琴人民陪审员  贺佩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