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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鹏飞非法行医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鹏飞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98号原公诉机关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鹏飞,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嘉善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3年9月6日、2014年1月14日被嘉善县卫生局两次处以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3000元,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因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汪俊晶,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鹏飞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浙042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鹏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高鹏飞曾因非法行医被两次行政处罚。2016年3月中旬至2016年5月23日期间,其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嘉善县大云镇洋桥村西云小区148号底楼西北间出租房内再次非法行医。原判认为,被告人高鹏飞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高鹏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高鹏飞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扣押在案的各类涉案药品、医疗器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被告人高鹏飞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系阜阳卫生学校社区医学专业毕业,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也在合法的乡村卫生室注册,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且其行医行为未造成就诊人员损伤,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管制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高鹏飞非法行医的事实,有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嘉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高鹏飞亦供认不讳,所供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能相互印证。故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鹏飞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及辩护所提上诉人高鹏飞具有一定医学知识等意见虽属实,但上诉人已经因非法行医两次被行政处罚,又非法行医,属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大。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的具体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处刑并无不当。上诉及辩护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管制或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国林审 判 员  朱 凯代理审判员  徐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