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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振、安徽省沁园春景观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振,安徽省沁园春景观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财保16号申请人:王振,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龚义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明峰,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沁园春景观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龙灯路69号德园2幢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188724。法定代表人:左生生,总经理。申请人王振于2017年4月13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沁园春景观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与仲裁标的55000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沁园春景观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案件受理费520元,由申请人王振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