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瞿国平、沈爱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瞿国平,沈爱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特51号申请人:瞿国平,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沈爱宝,女,193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瞿国静,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系被申请人女儿。申请人瞿国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沈爱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瞿国平述称:被申请人沈爱宝因去年患脑梗塞,今年发现后遗症,肺部感染,气管切开,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在浙江老年关怀医院住院。为了便于办理拆迁房房产事宜,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沈爱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瞿国平为其监护人。经查,沈爱宝,女,1939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2015年突发脑梗塞,后渐出现后遗症,现已在浙江省老年关怀医院住院二年多。经鉴定,沈爱宝意识清,定向力缺损,智能明显下降,情感淡漠,意志活动丧失,自知力无。鉴定意见认为,沈爱宝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诊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沈爱宝经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瞿国平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根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沈爱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瞿国平为沈爱宝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崔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