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侯素兰与朱峰、郭玉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素兰,朱峰,郭玉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439号之一原告:侯素兰,女,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朱峰,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郭玉婵,女,汉族,32岁,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院,组织机构代码:80615393-8。负责人:魏建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侯素兰与被告朱峰、郭玉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侯素兰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侯素兰负担。审判员 张燕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