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黎志诉谢小春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志,刘敏,谢小春,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654号申请执行人黎志被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谢小春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黎志与被执行人刘敏、谢小春、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但被退回,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敏在浏阳市淮川街道圭斋东路有住房一套权证号xxxxx2(有抵押贷款40万元,另案已评估26.11万元),被执行人谢小春在浏阳市荷花街道唐家洲碧景湾小区有住房一处,住房权证号xxx**(有抵押贷款63万元,另案已评估56.53万元)查明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在葛家镇有厂房,权证号xxxx、006xxxxx、71xxxxx1(拍卖三次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受让该厂房);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刘敏名下有牌号为湘Axx**小车1辆(有抵押,已查封,未实际扣押)5、本院另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