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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胡王成、XX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王成,XX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763号申请执行人:胡王成,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XX胜,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王成与被执行人XX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2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