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胡王成、XX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王成,XX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763号申请执行人:胡王成,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XX胜,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王成与被执行人XX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2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