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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邓杰炉与欧阳志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380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邓杰炉,欧阳志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8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亦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杰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刘嘉仪,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欧阳志忠,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杰炉、一审被告欧阳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欧阳志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29299元给邓杰炉;二、驳回邓杰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邓杰炉负担20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424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邓杰炉的伤情达不到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按照九级伤残计算。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若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邓杰炉没有和保险公司协商而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过程没有保险公司参与,故保险公司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2.邓杰炉的右肢功能丧失明显达不到25%,其仅是右股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且没有做过髋关节置换手术,按照其伤情,只能达到十级伤残,且活动度的测量属于主观测量,在没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成的情况下作出的测量,保险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以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主张为由,对保险公司不支持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由保险公司向邓杰炉赔偿残疾赔偿金31281.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上诉人邓杰炉辩称:涉案的鉴定意见是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的,应依法采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被告欧阳志忠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关于邓杰炉因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是否构成九级伤残的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邓杰炉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对邓杰炉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对邓杰炉的伤情进行了临床检查并对其右髋关节的活动度进行了测定,鉴定机构结合邓杰炉的影像片、病历等材料做出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保险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并对上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其次,一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中关于邓杰炉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并计算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保险公司关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3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汇文审判员  张明艳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卓迪陈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