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伟与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34号原告:王伟,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邹仁庄,系经理。被告:丹东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新安东阁金座****号。法定代表人:刘鹏,系经理。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李平荣,系局长。原告王伟与被告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 判 长 毕 君代理审判员 孔 丹人民陪审员 付维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