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耿永硕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永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25民特2号申请人:耿永硕,男,汉族,2011年3月30日出生,住襄城县。法定代理人:魏秋鹤,女,汉族,1960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耿永硕奶奶。申请人耿永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纺纺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耿永硕诉称:申请人耿永硕与被申请人李纺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的父亲耿盼兵于2014年4月去世,被申请人李纺纺于2014年8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李纺纺失踪。经查,李纺纺,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襄城县××西村,系申请人耿永硕母亲。申请人之父耿盼兵于2014年4月24日去世,被申请人李纺纺于2014年8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1月21日发出寻找李纺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李纺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纺纺自2014年8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该事实有襄城县十里铺镇鲁内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对李纺纺父亲李新民的调查笔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申请人请求宣告李纺纺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纺纺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慧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