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常州天力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王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天力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王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2546号原告:常州天力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25403337,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6号。法定代表人:史加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金,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霞,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飞,男,1974年10月生,汉族,高邮市人,户籍地南京市高邮市。原告常州天力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诉被告王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力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将租赁使用的1#车间、外场、一至四楼办公楼、食堂二间返还给原告;2、被告支付至2017年3月31日租金14056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日,原告授权其职工史云霞与被告签订厂房租房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公司内空余的1#车间、外场、一至四楼办公楼、食堂二间租赁给被告,租期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年406722元,门卫补贴10000元,合计416722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在该租赁场所进行生产。租赁期满后,被告尚有140567元租金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作如下陈述:1、公司自2014年10月份就开始把厂房、办公楼等租赁给被告从事生产,自2016年1月1日签订本合同前,被告尚欠原告房租53508元,合同签订后,2016年2月26日付款50000元,2016年5月27日付款60000元,2016年7月8日付款50000元,2016年9月9日付款202700元,2016年11月4日,被告退出外场,减少租金18344元,2016年11月4日付款30000元,2016年年底,原告帮被告搭做油漆房,约定被告补贴10000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前,总计尚欠租金69196元;2017年1月1日-2017年3月31日,被告应付租金71371元,合计尚欠140567元,并提供一份租金计算、变化过程的记账明细予以证明;2、在租赁期间,租赁范围的变化与租金的计算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租金的计算均是被告主动与原告进行协商后的结果;3、诉讼前,原告已多次要求被告搬出租赁场所,返还租赁房屋及场地,但被告至今仍占用租赁场所,并向法庭提供相关照片予以证明。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厂房租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并对原、被告双方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在租赁期满后既未与原告续签厂房租赁合同,也未及时付清租金,从而导致本案讼争,责任在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房屋及场地,并支付尚欠租金14056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租赁原告并使用的1#车间、外场、一至四楼办公楼、食堂二间返还给原告常州天力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二、被告王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天力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05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14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帐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彤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