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高飞与被执行人谷安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飞,谷安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2号申请执行人李高飞,男。被执行人谷安硕,男。本院在执行李高飞与谷安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谷安硕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谷安硕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海林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