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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郭萍与沙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萍,沙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萍(曾用名郭雪平),女。委托代理人李育州,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培林,男。上诉人郭萍因与被上诉人沙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郭萍。审 判 长  牛 锐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