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郭萍与沙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萍,沙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萍(曾用名郭雪平),女。委托代理人李育州,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培林,男。上诉人郭萍因与被上诉人沙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郭萍。审 判 长 牛 锐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