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申如与韩庄乡新星造纸厂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申如,汝南县韩庄乡新星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赵申如,男,1946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汝南县韩庄乡新星造纸厂。法定代表人邵立志,该厂厂长。赵申如与韩庄乡新星造纸厂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1998)汝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19日,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韩庄乡新星造纸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庄乡新星造纸厂存款(收入)26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已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