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泽和、马有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泽和,马有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566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泽和,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马有鹏,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泽和、马有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有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有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马有鹏的起诉。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