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旺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世必爱南京健身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旺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世必爱南京健身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财保11号申请人:南京旺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永宁路33号1幢104室。法定代表人戴治兰,董事长。被申请人:世必爱南京健身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西路88号119室。法定代表人邢克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南京旺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世必爱南京健身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596701.18元银行存款进行保全,担保人李某某、戴治兰以名下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世必爱南京健身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596701.18元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李某某、戴治兰名下南京市六合区XXX道XXX园XX幢XXX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周庆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吕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