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860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范明全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129号原告:范明全,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新旺,天津劳是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顿华,天津劳是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0层。法定代表人:周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娟,天津启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范明全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明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9元,由原告范明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褚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