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275号原告马某,男,东乡族,27岁,农民,甘肃省广河县人,现住甘肃省成县。被告李某,男,汉族,65岁,农民,住甘肃省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帆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