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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275号原告马某,男,东乡族,27岁,农民,甘肃省广河县人,现住甘肃省成县。被告李某,男,汉族,65岁,农民,住甘肃省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帆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