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郭淑梅,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梅,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177号原告郭淑梅,现住榆树市。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梅诉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淑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