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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白秉艳与李林军、焦妮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秉艳,李林军,焦妮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白秉艳,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林军,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焦妮妮,女,195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79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林军向申请执行人白秉艳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4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白秉艳与被执行人李林军、焦妮妮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李林军、焦妮妮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李林军、焦妮妮用其二人的工资抵偿借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被执行人李林军、焦妮妮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7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智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