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繁昌县金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繁昌县金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繁昌县金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戴长龙,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繁昌县金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繁昌县金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5686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传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