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军、陈雪莲与被告高淳县天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军,陈雪莲,高淳县天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民初1647号原告:杨建军,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陈雪莲,女,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高淳县天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56号-6。法定代表人:朱信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建军、陈雪莲诉被告高淳县天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638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军、陈雪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查明,2015年1月5日,杨建军、陈雪莲与天信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天信公司将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路XX号XX小区X幢X单元X室商品房出售给杨建军、陈雪莲,该商品房面积为101.48平方米,单价为5000元/平方米,总价为507400元;杨建军、陈雪莲应于2014年12月26日前支付157400元,余款350000元应于2015年1月6日前按银行按揭要求办理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如逾期,按未付到期价款的每天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天信置业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交付该商品房,如逾期,按已收价款的每天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商品房交付时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等。合同签订后,杨建军、陈雪莲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07400元。2015年12月21日天信公司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因天信公司延期交房,杨建军、陈雪莲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淳县天信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建军、陈雪莲延期交房违约金2638元;二、驳回杨建军、陈雪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淳县天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承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