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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谢义林诉被告黄鹤年、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义林,黄鹤年,唐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3559号原告:谢义林,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东,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鹤年,男,汉族。被告:唐宁,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武,郴州市北湖区华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义林诉被告黄鹤年、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义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鹤年、唐宁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义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义林撤回对被告黄鹤年、唐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2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黄钇瑞人民陪审员  柳光文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