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谢义林诉被告黄鹤年、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义林,黄鹤年,唐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3559号原告:谢义林,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东,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鹤年,男,汉族。被告:唐宁,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武,郴州市北湖区华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义林诉被告黄鹤年、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义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鹤年、唐宁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义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义林撤回对被告黄鹤年、唐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2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黄钇瑞人民陪审员 柳光文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