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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西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铭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西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吉林省金铭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750号原告:长春市西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向阳街东九条。法定代表人:李天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刚,该公司工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明。被告:吉林省金铭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北区甲1路法定代表人:王光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博。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西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金铭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西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春市西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长春市西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春市西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