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3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熊幼林与高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幼林,高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960号原告:熊幼林,男,汉族,1950年9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才,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忠华,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双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幼林诉被告高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熊幼林未按照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熊幼林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