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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熊幼林与高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幼林,高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960号原告:熊幼林,男,汉族,1950年9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才,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忠华,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双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幼林诉被告高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熊幼林未按照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熊幼林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