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谭某1、谭某2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1,谭某2,谭某3,谭某4,仁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刘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1,男,汉族,1953年9月27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2,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代理人:方存林,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3,女,汉族,1958年3月1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代理人:周正芳,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4,男,汉族,1964年8月30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原审第三人:仁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茅台社区甘醇路,组织机构代码55192430-6。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刘某,女,汉族,1953年7月25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上诉人谭某1、谭某2因与被上诉人谭某3、谭某4、原审第三人仁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刘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仁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谭某1、谭某2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田 滔审 判 员 令狐荣强代理审判员 陈 文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