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梁福连、晏春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福连,晏春佑,梁福连,晏春佑,梁福连,晏春佑,梁福连,晏春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45号申请执行人梁福连,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晏春佑,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梁福连申请晏春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5民初1325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晏春佑应支付申请人梁福连案款7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晏春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