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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陈守仙、王忠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陈守仙,王忠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34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45号。负责人:周立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锡东,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守仙,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宝力镇。被告:王忠君,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陈守仙、王忠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以与被告陈守仙、王忠君达成和解,且二被告已履行完全清偿责任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元,减半收取228.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穆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