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樊秦刚诉叶全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秦刚,叶全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798号原告:樊秦刚,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澎泽,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全富,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秦刚诉被告叶全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秦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0元,依法减半收取407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樊秦刚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倩人民陪审员 吴成坤人民陪审员 王 汝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海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