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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何丙三与湖北立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中平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丙三,湖北立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878号申请执行人:何丙三,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被执行人:湖北立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赤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中平,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阳头街道工业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丙三与被执行人湖北立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中平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丙三撤回执行申请。现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81执8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