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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榆树市人民法院与孙百明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人民法院,孙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百明,男,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在榆树市土桥镇光复村*组。榆树市人民法院与孙百明责令退赔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吉0182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百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百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当地基层组织证实无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82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风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