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树轩与被执行人杜兴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轩,杜兴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刘树轩,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杜兴昌,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树轩依据(2015)洋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杜兴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2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杜兴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杜兴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洋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伟峰代审判员 赵 阳代审判员 侯红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理侠 百度搜索“”